循定律所

因未履行通知义务,招标人被判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8-12-17 09:15

【案情简介】

2003年4月,甲投资公司就***工程材料设备采购进行招标,并制定了《竞争性询价文件》,其中约定:……七、招标文件售价:一千元(售后不退)。九、投标人须知:6、投标保证金按投标总价的2%计收,在购买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内交纳……同年9月,乙科技公司购买了该招标文件,并先后交纳了部分投标保证金共计56 469.68元。2004年2月19日,甲投资公司给乙科技公司发函称:我公司PE管材料已于年前开标,我公司计划对贵公司的生产设备、库存原材料、检测设备等进行考察,其中发生所有费用由贵公司承担。后甲投资公司派人到乙科技公司考察,乙科技公司为其支出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共计5822.40元。之后乙科技公司得知自己并未中标,故于2004年6月7日和7月15日,两次向甲投资公司发函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甲投资公司未退还。乙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

原告乙科技公司诉称:2003年,甲投资公司经批准就***工程项目进行立项,并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我公司花1000元购买了该项目标书,并按照标书要求开始参与投标活动。先后两次向甲投资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共计56 469.68元。后甲投资公司到我公司考察并要求我公司负担一切考察费用,共计5822.40元。在甲投资公司考察过程中,我公司方获知我们并未中标,甲投资公司在开标后也未给我公司发过中标通知书。鉴于此种情况,我公司数次向甲投资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其退还投标保证金,但至今未果,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投资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6 469.68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赔偿金,同时要求甲投资公司赔偿我公司考察费用5822.40元、退还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甲投资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乙科技公司所述事实没有异议,也同意返还投标保证金56 469.68元,但不同意乙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考察费用是正常经济往来需要支出的费用,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售后不退,故我公司不同意支付这两项费用。逾期还款赔偿金我公司也不同意负担。



【法院裁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本案中,甲投资公司作为招标人违反了法律规定,没有将开标结果通知投标人乙科技公司,且在明知乙科技公司未中标的情形下还前往考察,由乙科技公司负担一切费用,对此,甲投资公司存有过错。甲投资公司的上述过错行为给乙科技公司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乙科技公司要求甲投资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支付赔偿金的请求,证据和理由均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甲投资公司退还标书购买费的请求,因标书中明确约定文件售后不退,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甲投资公司返还乙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6469.68元及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损失,并赔偿乙科技有限公司考察费损失5822.40元。驳回原告乙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甲投资公司就某工程材料设备采购进行招标,乙科技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双方均应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程序开展招投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本案中,甲投资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不仅未履行应尽的通知义务,告知乙科技公司未中标;而且还在明知对方未中标的情况下前往考察,并要求对方承担一切考察费用,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因此,房与法苑房地产专业律师认同法院的判决,甲投资公司作为招标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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