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负有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然而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对此,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设立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进一步明确了该罪的认定标准。
转移财产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司法解释第三条列举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多种情形,其中与转移财产直接相关的包括:
一是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是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此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同样属于该罪构成要件中的典型情形。
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也可能构成犯罪
《解释》第六条明确,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转移财产不再仅限于判决生效之后,诉讼阶段的提前处分同样面临刑事追责风险。
如何启动刑事追责?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责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公诉程序,由人民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是刑事自诉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被执行人应当正视法律责任,主动配合履行,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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