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浅议公司的内部治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8-17 15:07

前言:

  公司股东,可以划分为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因其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施加重大影响,在其自身利益的诱使下,便存在利用其影响损害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主观冲动。法律上提出控股股东概念的目的,便是对控股股东苛以更多的义务和责任,以使控股股东在对公司施加影响的时候,更能顾及公司、其他非控股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中存在三类具有利益冲突的法律关系,即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或理解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的法律关系),以及股东与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债权人、雇员等)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公司治理,正是从上述三方面生发开去,分析比较相互冲突利益的价值取向,从而在法律层面和公司自治层面制订一系列规则,平衡各方利益,使得公司得以顺利、有序地经营发展。

本文试图以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为逻辑出发点,浅议公司的内部治理制度。

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在本质上是要处理由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而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所有权,公司的管理层控制着公司的经营权,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二者的利益导向不同就产生了公司的治理问题,两权分离是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发挥的基本要求和保证。

公司治理是一种股东至上模式的公司治理,它强调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其出发点,是作为委托人的股东设置一个最大化的可以对经理人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机制,使其为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努力工作。因此在此基础之上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股权激励机制都是用来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良药”。

首先,职业经理人市场进行职业经理人这种特殊的人力资源交易的场所,其具有的自主性,竞争性,公平性求利性的特性。在职业经理人市场上,通过竞争,可以挖掘出一批优秀的、满足社会经济和公司企业需求的职业经理人,公司在这样的人力资源交易市场上择优选择自己的经理人。有了这样的市场的存在,会给公司的经理人带来外在的压力,因为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其业绩而选择是否更换经理人,从而最大的制约管理层,使其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

    其次,股权激励机制是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它通过使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可以使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心公司的长期价值。股权激励对防止经理的短期行为,引导其长期行为具有较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通常情况下,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收购。

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公司治理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股一权原则,在一股一权原则的支撑下,享有更多现金流权的股东就相应的享有更多的表决权。在一定程度上,他们决定着公司的经营方针,控制着公司的走向。如此一来,大股东就有了“黑”小股东的“便利”。大股东往往会为了追自己利益最大化而忽略小股东的利益,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转移或变相转移资产——挪用公司资金、交易资金入个人账户、为他人或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利用公司资源为为自己或亲属谋取商业机会或经营同类业务,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自己控制的私人公司;拒不分配利益,侵犯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利用资金为自己谋利。因此公司应该制定完善的制度对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调整。鉴于此,小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应明确利润的分配方式,股东之间约定公司应在一定时间内向股东提供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其他财务报表,以便小股东尽可能在可获取的范围内收集或保存涉及公司的相关材料,保全日后潜在的诉讼中需要的证据材料。并且密切关注公司的资金动向,及时发现控股股东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结束语:

公司治理问题中一个重要且宏大的课题,涉及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市场和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等很多方面。本文仅仅在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上浅尝辄止,期待更多的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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