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票据纠纷的诉讼管辖

发布时间:2017-05-18 12:01
票据纠纷通常发生在票据的支付过程中,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也较多集中在支付地,所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票据纠纷由支付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合理的。 票据纠纷的管辖确定,关键是明确票据支付地。一般情况下,出票人在出票时,票据上都会载明票据的付款地,这种情况下,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即为票据支付地。但实践中也可能会出现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并未注明付款地,此时,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应当与案件具有最实质性的联系,由付款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管辖符合立法精神。 【相关法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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