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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 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是否有权扣留肇事车辆

发布时间:2019-06-01 17:00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江某因驾驶机动车超速,将横穿公路的王某撞成重伤。王某的亲属在事故发生后,担心江某不赔偿事故损失,就在交警赶到现场之前,将江某的汽车开走并藏匿起来,并将江某车上价值1万元的水果扣押。事故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要求王某的亲属将车辆和货物交出,王某的亲属不但拒绝交出,还与民警发生争执。3天后,王某的亲属见水果已经腐烂,才将水果交出。

律师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暂扣交通事故车辆的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也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对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牌证、货物的,公安机关应该劝告其返还。经劝告仍不返还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非法扣留驾驶员或者故意损坏车辆、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扣留车辆、货物或者驾驶员,造成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的亲属无权扣押江某的车辆和货物,公安机关为了办理案件的需要,有权责令其交出车辆及货物,对江某受到的货物损失,江某有权要求王某的亲属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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