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交通事故 | 将报废车辆出卖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9-06-26 14:16

— 案例介绍 —

某市运输公司将应当报废的一辆解放牌卡车卖给一名下岗职工刘某,由于担心交通管理局不给过户,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刘某将其用于个体运输业务。

2013年6月,刘某拉了一车煤炭在国道上行驶,突然刹车失灵,将前面一正常行驶的出租车尾箱撞瘪,致使出租车驾驶员孙某胸部受重创。孙某治疗过程中花费医疗费13000多元。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刘某赔偿孙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共计3万元。后因刘某缺乏赔偿能力,赔偿协议一直未履行。2013年10月,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肇事车辆所有人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5000元。

— 律师分析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法律上严格限制即将报废车辆的运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也要给予严厉的处罚。

在本案中,某运输公司将应当报废的车辆加以转让,客观上造成了机动车运行的风险和交通运输的安全隐患,构成了对社会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权的威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因此,运输公司应当与驾驶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机动车驾驶员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将该卡车强制收缴并强制报废,没收某运输公司的卖车所得,并处卖车款额相等的罚款,对购买该车的刘某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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