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人身权利 | 未经当事人同意安排实习医生旁观妇检过程,是否侵犯隐私权

发布时间:2019-07-04 10:42

— 案例介绍 —

李某到某医院接受妇科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某医院安排了多名实习医生旁观检查过程。李某感到非常难堪,要求负责检查的医生让实习医生离开,检查医生以“他们都是实习医生,没关系”为由,未予理睬,并一边检查一边向实习医生介绍各部位的名称、症状等,其间夹杂着实习医生的嬉笑声。

事后,李某以某医院未经其同意,安排实习医生旁观妇检过程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某医院认为,该院作为教学和实习医院,安排实习生旁观医疗检查过程是完全正常的,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按照惯例,医院在事先不会征求患者的意见,医疗管理法律、法规也没有禁止这样做。

— 律师分析 —

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的义务。”第37条第9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体现了对公民,包括病人的隐私权的保护。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而公民的身体肌肤形态特别是性器官等秘密应当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权利人对该信息有权加以控制和保密,禁止他人非法公开。

在本案中,李某接受妇科检查时,身体暴露,应当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李某曾向检查医生提出让实习医生离开,说明李某并不同意在实习医生面前暴露她的身体肌肤,而检查医生在病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以“他们都是实习医生,没关系”为由,未予理睬,并一边检查一边向实习医生介绍各部位的名称、症状等。显然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

李某的检查医生是某医院的工作人员,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实施了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应当由某医院承担。

《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医院应当在实习医生范围内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为李某恢复名誉,同时向李某赔礼道歉。但由于检查医生侵犯李某隐私权的后果仅仅局限于少数实习医生范围内,可以认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某医院不必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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