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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 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9-07-05 17:05

— 案例介绍 —

任某是某纺织厂的职工,由于企业经营不景气,所在的车间被他人承包经营并与企业签订了承包协议。

某日任某在生产流水线上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绞断上肢,并造成终身残废。事后任某的家属向某纺织厂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求,并要求支付任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某纺织厂认为任某所在车间已经被他人承包,应由承包人负责,因此拒绝了任某家属的要求。

任某家属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定,任某属于工伤,其劳动关系所在的纺织厂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律师分析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本案中,虽然任某在承包的车间工作,但是其劳动关系一直在某纺织厂,该纺织厂并没有因为车间被他人承包而与该车间工作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某纺织厂应当承担任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向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本案中,某纺织厂不为任某申请工伤认定是错误的。任某的家属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在任某事故伤害发生起1年内,直接向某纺织厂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如果纺织厂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应承担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停工留薪;生活护理;工伤复发和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等。据此,本案中,某纺织厂应承担任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的伤残津贴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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