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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 胡伦霞交通肇事案

发布时间:2020-06-22 09:21

被告人胡伦霞,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2018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4日以被告人胡伦霞犯交通肇事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胡伦霞步行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坡头对开路段,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而穿越马路,并在穿越马路时使用手机;过程中与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由缪渊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小清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小清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胡伦霞也受伤并被送医救治。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伦霞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胡伦霞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胡伦霞经公安交警人员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案发后,胡伦霞于2018年9月18日与被害人张小清的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部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伦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害人胡伦霞有自首情节,且已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伦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伦霞及其辩护人提出: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2)被告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只是因疏忽大意而未触发交通信号灯按钮,且《工伤认定决定书》已认定胡伦霞属于工伤,其不应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3)缪渊源、张小清在此事故中存在多个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认为被告人胡伦霞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伦霞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上诉意见评判如下:

(1)胡伦霞并非一时疏忽大意未触发交通信号灯,而是完全无视交通法规关于行人穿越马路所应当遵守的规范而乱穿马路,原判认定其行为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并无不当。(2)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技术分析,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对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意见,且交警部门在收到被告人胡伦霞的复核申请后,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复核结论,该两份意见均经一审庭审质证,依法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而被告人胡伦霞所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非对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意见,原判采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并无不当。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基于摩托车司机缪渊源存在诸多的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已客观认定其行为对造成本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且无证据证实缪渊源在事故发生时超速行驶,故胡伦霞及其辩护人提出缪渊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的意见理据不足。综上,一审法院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意见,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认定胡伦霞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行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根据刑法133条,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1)是由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造成的;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

(3)在运动中发生;

(4)有事态(如碰撞、刮擦等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

(6)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者其他以外因素。其中,根据事故双方的不同,可以分成车辆与车辆的事故、车辆与行人的事故。而行人与行人之间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

因此行人与车辆之间发生事故,行人也是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虽然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但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查证属实,经双方质证,是可以作为审判依据的。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证据规则依法采纳了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其他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分清交通事故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裁判。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正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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