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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利 | 同事阴险背刺“差点失业”,法律上如何定义这些行为?

发布时间:2020-07-31 10:33

近日,热播剧《三十而已》中的许多精彩剧情成为热搜话题,在贴近日常生活的同时还反映出了一些网友热议的法律问题。

王漫妮是一家商场专柜的销售,在她要升职的时候,遭同事琳达陷害,不但升职泡汤还要面临失业。好在好友钟晓芹及时出现,证明了漫妮的清白。

那么琳达一系列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义?

王漫妮的同事琳达捡走了客人丢掉的小票,并且让自己的朋友将折合成券1万元的积分存到王漫妮的会员卡中。由于商场积分可以兑换为现金或消费券,员工私自兑换的行为将会面临商场的处罚甚至是解雇。王漫妮同事琳达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王漫妮的名誉权。琳达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王漫妮的品德、声誉的社会评价,并对王漫妮的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这属于法律规定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以侮辱、诽谤等手段损害他人名誉,足以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在第四编“人格权”中的第五章“名誉权与荣誉权”中系统规定了有关名誉权权利: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侵害名誉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对于自然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赔偿数额。

王漫妮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琳达对所造成的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自己的名誉。

在生活中,每个公民都有名誉权,享有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当我们的名誉权受到非法侵犯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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