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偷到假币是否犯罪

发布时间:2019-04-04 11:32

— 基本案情 —

朱某因去准备广州做一笔生意,特邀蔡某等几个朋友来家饮酒相送,朋友高某提出要朱某从广州捎回一台电脑,在提出先给钱时,朱某声称不用先给钱,并从沙发底下取出腰包,露出很多钱让众人观看,随后又将腰包当众放回原处。

第二天上午,蔡某乘朱某去火车站购买车票家中无人之机,撬门将腰包窃走,内有伪造人民币2.3万元。两个月后,被告用所盗的假币1000元购买商品时,经营员检验是假币且数量较大,将蔡某扭送到公安机关。随后,朱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承认被盗的是假人民币。

— 争议 —

对蔡某盗窃假币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蔡某实施盗窃主要目的在于使用,其侵犯的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而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蔡某作为成年人,应当能区分其所盗之物为假币。在其应知是假币情况下,而使用之购买商品,其行为符合持有、使用假币罪,盗窃只是一种手段。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被告人盗窃的是假人民币,没有实际价值,不能体现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因此,这种盗窃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另外,如果蔡某在盗窃时不知是假币,而发现是假币并使用,则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一,蔡某以为朱某腰包里的是真人民币,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把假币当成真币盗走,是对象错误的未遂,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第二,对象错误未遂与其他犯罪未遂形式上的虽存在差异,但并无本质区别,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 结论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蔡某得知朱某声称有钱后,以为是真人民币,即产生非法占有有目的,并趁朱某不在时,撬门入室,秘密窃取,而且数额巨大,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至于蔡某把假币当真币盗走,没有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是由于他对盗窃对象认识错误所造成的,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对象不能犯,属于犯罪未遂的形态之一。

2、本案虽然属对象不能犯未遂,但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蔡某有明显的盗窃财物故意,而且是入室盗窃,数额巨大,全部盗窃犯罪活动已经实施终了。仅因对象错误而未遂。其犯罪情节是严重的,应当依法受刑法追究。但考虑到其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在量刑时可以考虑适当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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