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17-05-23 11:53

山东疫苗案指2016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的一起疫苗未经严格的冷链存储运输程序而销往24个省市的刑事犯罪案件。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一审判决被告人庞红卫、孙琪犯非法经营罪,对庞红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前罪刑罚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孙琪六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七百四十三万二千八百五十九元四角。二人在宣判之后,都选择上诉。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裁定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罪。庞红卫,孙琪,在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疫苗案值5.7亿元,销往24个省市,涉案疫苗包含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因为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所以对两位被告人分别所作判决比较合理。

在我国关于疫苗犯罪的案件,不仅有可能会被判处非法经营罪,当涉案的疫苗是假药时,还有可能会被判处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这种行为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人们常说“人背信则名不达”。作为一个商家,还是一个做着关乎人身体健康事业的药品经营者一定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为了一己私利,不仅害了自己,更害了注射疫苗者的身体健康。

这件疫苗案件应引起我们的深思:我国的疫苗大多都靠自主研发,有一部分疫苗更是国际领先的,由于某些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和有时监管的疏漏,人们开始渐渐怀疑国产疫苗的质量,这对疫苗的研发与推进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应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规范药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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