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深圳鹦鹉案——鹦鹉说:一切都怪我咯

发布时间:2017-09-12 11:53

就如同几百年前伽利略说“给我一根杠杆,我就可以撬动地球”一样,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在2017年3月30日所作出的一则刑事判决,同样的让人觉得匪夷所思。

深圳打工者王鹏,因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罪”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每年因违法而被判处该罪的罪犯不再少数,而王鹏显然成为了例外,其妻子将此消息在微博上一公布,当即有了“一方有难,八方呼应”的架势,无论是普通群众,还是法律人士,都纷纷给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

支持者认为法有规定在先,违反了当然构成违法,反对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在对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规定滞后, 而法院在法律的适用上机械僵滞,因此是典型的罪责刑不相适应。

那么,王鹏是否正如人们所言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又是否如人们所说的那样作出了荒唐判决,随着探讨的推进,案情的脉络逐渐清晰,争议焦点也日渐明了。

2014年,深圳打工者王鹏在工厂里捡到一只鹦鹉,饲养了一只鹦鹉,并对饲养鹦鹉产生的极大的爱好,后来其自己利用互联网,自学饲养和繁育鹦鹉的方法,后又买回一只进行配对,孵化五十只鹦鹉,其饲养行为仅仅是处于个人爱好,仅供娱乐,而无任何牟利的意图,直至妻儿生病住院,而不得已出售其中两只鹦鹉,却不料祸不单行,妻儿还未走出病房,自己却走入了牢房。

笔者认为,争议的核心焦点应落足于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上,因此本文主要就涉案鹦鹉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对象进行探讨。

一、饲养鹦鹉的行为并无特别,那么王鹏的获刑又从何而来呢?

究其根源就在于涉案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非洲灰鹦鹉。

而这三类鹦鹉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所列举的野生和驯养繁殖物种,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公约所列物种受《刑法》条款保护。《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临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从条文上看来,涉案鹦鹉自然落入刑法保护对象,王鹏的买卖行为自然受到刑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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