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于欢案”始末梳理

发布时间:2017-09-29 11:55

随着5月27日“于欢案”在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的结束,“于欢案”再一次的占领了各大新闻媒体的头条。回首这一案件,从案件开始发酵时各大新闻媒体和专家学者的纷纷表态,到持续发酵阶段民意与司法的互动、全民法律意识觉醒,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就“于欢案”答记者问中认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通过第二审程序依法予以纠正。回顾这一案件的每次进展,无不彰显了法治的进步,接下来我们也将期盼最终的宣判结果,下面我们将先带大家一起来还原下这桩案件的始末:

一、案情回顾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高利贷欠款未还清,在其公司的办公室内被十余人限制人身自由催要欠款,期间于欢及其母亲受到极端侮辱,于欢刺伤四人,其中一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7年5月20日,于欢案二审庭前会议召开。

2017年5月27日,于欢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定期宣告裁判。

二、新闻报道

    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者”为题对“于欢案”进行了报道,案件一经报道,立即引发社会极大关注,舆论围绕着于欢行为的法律定性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全面爆发,随后多家媒体都对该案进行了进一步的报道。

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

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公开的形式,还是公开的程度,都体现出了二审法院的主动、负责、坦诚,公众此前对于欢案的种种疑虑、猜测甚至揣测,将会在这种公开的过程中,渐渐得到印证、释放、消弭。事实证明,山东省高院回应公众的期望,通过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给社会交上一份有诚意的答卷。于欢案二审庭审,让我们听到了法治前进的足音。

备受社会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法庭采用全程微博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庭审实况,成为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又一案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司法机关尤其是手握法槌的法官来说,是一项崇高的要求。其中不仅有法律和程序的要求,也有情理要求和人心诉求。

三、罪名精释

1、扣押、拘禁他人强索非法债务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关于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适用问题

殴打、侮辱情节如果发生在非法拘禁行为尚未开始之前或者已经结束之后,与拘禁本身并无联系,如果该殴打、侮辱行为能够独立构成伤害罪、侮辱罪,则应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不能够独立成罪,也不应纳入非法拘禁罪来作为法定从重情节。

作为法定从重情节的殴打、侮辱行为,应该是指一般的殴打、侮辱行为。如果殴打、侮辱行为情节严重,已独立构成伤害罪、侮辱罪,则应以非法拘禁罪和伤害罪、侮辱罪实行数罪并罚。

3、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如何界分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时,应当综合考察案件的客观事实,不能仅依据行为人的供述来认定。具体而言,有必要将以下因素纳入考察的范围:(1)打击部位(2)犯罪工具。(3)打击强度与行为的节制性。(4)行为的危险性及其程度。(5)事件起因、行为动机以及有无预谋。(6)犯罪之后的态度与表现。

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5年第1期裁判规则:司法实践中,判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根本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行为人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四、百家争鸣

“于欢案”一经报道后持续发酵,专家学者们也各自就“于欢案”发表评论和意见,纵观各家观点,主要围绕着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具体分为以下几种观点及相关代表学者:

1、正当防卫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在持续侵害的场合,因为不法侵害的危险具有特殊性,防卫人按照《刑法》第20条第3款做无罪辩解的可能性高度存在;退一步讲,即便防卫人求助于特殊防卫的规定无望,但在根据前述判断规则能够肯定持续侵害场合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无论防卫后果是否属于重大损害,司法上也可以依照《刑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认定反击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从而宣告防卫人无罪。

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刺死辱母者案,应定性为正当防卫,从现有资料来看,预防的防卫手段应该在合理限度内,被害人若不自行耽误救治,并不会死亡。

马长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欢的防卫行为发生在被拘禁、被侮辱的现场,而且是在被诸多所谓讨债人暴力禁止他和母亲离开现场,很可能继续遭受殴打、侮辱情况下,采取的自救和防卫措施,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构成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过当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结合本案,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判决书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是不对的。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为索债而扣押人质,属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邱兴隆(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本案中,尽管针对侮辱与殴打行为的防卫前提在警察到达后即以不复存在,但针对寻衅滋事与非法拘禁的防卫前提则即使在警察离开后依然存在。具有一般防卫的前提条件,但超过必要限度的伤亡后果,符合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李翔(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于欢属于防卫性质,防卫过当,属于责任减轻事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欢目睹母亲遭受凌辱,用水果刀刺伤4人,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以防卫过当论处是比较合适的。

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于欢和他母亲的身体和人格长时间收到严重的不法侵害,在民警弃他们母子等人而去的绝望时刻奋起反抗,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后果构成防卫过当。

3、相关理论探讨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就现有公开信息而言,于欢案定罪量刑时明显不公正甚至是错误的,如果最终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且没有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一审就完全错了。

高长见(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即使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不属于正当防卫,仍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⑴被害人有重大过错;⑵行为人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⑶于欢属于激情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袁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于欢是“情绪犯”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是解决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矛盾的活动,因此它们都不应该偏离基本的人情、民情和常理,因为它们本身就是法理、法意的一部分。于欢的行为显然是合伦理但不合法理的行为,判决理由中少了“情”字。

五、案件进展

3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检察院等部门集中发声:将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审查该案。3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合议庭已于3月28日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我院查阅案卷。

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案发当晚处警民警不涉嫌职务犯罪。

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二审庭审中,检方认为,一审公诉、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最高检发文指出,二审检察官充分阐述了最高检调查组和山东省高检的共同意见,“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通过二审程序依法予以纠正。

“于欢案”二审庭审结束后最高检负责人就发布了案件的调查结果,从庭审直播到答疑环节力践司法公开,用公开连接舆论和司法,让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法律不是冰冷的机器,要倾听、感受并尊重民意,“于欢案”从最初一边倒的伦理支持,到现在的还原客观事实,尊重法律的理性分析,让我们更加重视在案件处理中去平衡法理、情理和伦理,很欣慰以“于欢案”为例的每一次进展,都感受到法治沉稳前进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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