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二审为查明了关键事实也可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

发布时间:2019-03-18 16:41

— 基本案情 —

王某自2009年1月任发包方嘉华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6月以后,王某不再担任嘉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包方安广厦公司在二审审理中提交了一份标称时间为2010年4月28日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是否存在倒签,关系到王某收取巨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这一关键事实。

一审未作文件形成时间鉴定,二审为了查明这一关键事实,准许了嘉华公司的鉴定申请。安广厦公司在二审鉴定后再次提交内容与上述合同一致的施工合同要求重新鉴定,并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因此二审不准许重新鉴定。

— 争议焦点 —

二审为查明了关键事实可否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

— 律师指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关于“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的规定,嘉华公司有权就安广厦公司提交证据的形成时间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准予鉴定。

本案中,安广厦公司提交证据的形成时间关系到案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存在倒签,也即确认签订合同的行为是王汉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的关键事实的认定,二审合议庭经评议准许嘉华公司的鉴定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应予准许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重新鉴定。

本案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法院委托程序合法,移送鉴定的检材、样材客观真实,鉴定的依据和技术手段经过质证、辩论,鉴定意见明确,形式合法。

也就是说,二审为查明了关键事实虽然可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但安广厦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应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的法定情形,所以二审判决不准许安广厦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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