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最为典型也最常见的是市场混淆和虚假宣传、商业毁谤。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虚假宣传,根据2018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指的是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商业毁谤主要发生于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经营者利用新闻媒体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誉时,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教唆的,仅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侵害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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