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推迟办理离婚登记,有何影响?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因此,在推迟期间,男女双方仍为夫妻关系,仍应互相承担夫妻义务,不因私下签订离婚协议就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才生效,如果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不生效。拟离婚的男女双方可先自行协商,拟写离婚协议书,在民政部门恢复工作时,携带拟好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前往办理。
2、非直接抚养一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向法院主张减少或中止支付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理由及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负担能力等因素,决定是否支持申请人减少或中止支付抚养费的申请。经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不一定就能直接导致其收入与负担能力降低,只有在该病症是否严重影响非直接抚养一方的劳动能力,致其收入减少,甚至导致其丧失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该非直接抚养婚生子女的一方向法院提出要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请求才可能获得支持。
3、疫情期间,夫妻有一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另一方未履行扶养义务,患病一方在治疗恢复之后可否要求另一方支付患病期间的扶养费?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这里所称的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中相互扶助和供养的法律责任,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履行扶养义务一般具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夫妻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二是夫妻另一方确实具有扶养能力。如果夫妻一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该病症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丧失经济基础,生活水平根本无法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则另一方应该履行扶养义务,若未履行,则患病一方可以主张其支付扶养费。
4、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疫情重灾区,不知情的另一方是否可以提出撤销捐赠?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疫情重灾区的捐赠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原则上不可以撤销。
5、疫情期间,夫妻一方系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或防疫工作者,领取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夫妻一方作为医务人员或防疫工作者领取的临时性工作补助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未成年人在疫情期间不戴口罩,其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依照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各省先后发通告规定,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需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对未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人员可以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是责任轻重不同。如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未成年人不戴口罩、不听劝阻而且还因为不戴口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损害,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那么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则需要承担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
7、在全国各地均积极实行"强隔离、硬管控"措施的情况下,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的未成年人未遵守主动报告制度,也未居家隔离而前往公共场所,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4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的未成年人,如果抗拒排查、隔离、报告等防控措施而前往公共场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受到拘留的行政处罚之外,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此外,如果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在造成一定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况下,不论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均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8、未成年人对疫情重灾区的捐赠,是否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应为无效,因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疫情重灾区的捐赠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对疫情重灾区进行小数额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金额捐赠,可以认定为有效,否则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另外,如果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无论数额多少,其对疫情重灾区的捐赠行为,均有效。
9、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是否可以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是否可以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关键在于患者是否能够清楚表达其真实意思表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症状无论轻重,只要在其意识清醒的情况下,都可以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10、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患者,在危急情形下,如何有效设立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患者可选择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在情况危急时,可以选择口头遗嘱方式。
自书遗嘱需患者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附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也需要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形下设立最便捷的一种遗嘱形式,也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若患者后续治愈平安出院,说明危急情况已解除,患者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重新设立遗嘱的,原危急时刻所立的口头遗嘱则归于无效。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