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网上传出云南省某地方政府对多地采购的防控疫情物质进行了暂扣、有偿应急征用。地方政府有权扣留、征用其他地方的防控物质吗?从情理上讲,是行不通的,被征用物质的采购方均来自于疫情相较之下更为严重的地区;从法律规定来看,自然也是站不稳脚跟的。
第一,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也就是说,本次被暂扣、征用的物质中如果有部分属于政府采购的,涉事地方政府是无权对其直接采取扣留、征用的措施的。
第三,该地方政府通报称,物品被扣留、征用的原因在于其手续不全,如果真的如其所述,该批物资确实手续不全,违反相关进出口、物资运输等法律法规的,涉事地方政府可以依职权就其行政区划内的相关物资进行扣押,但是扣押后,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设施政府依旧无权直接对该批物资进行征用、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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