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以来,互联网逐渐“渗透”进入人们的生活,人手一部手机、一家一台电脑,我们和互联网的关系,能够同鱼儿和水相提并论。在自媒体高速发展的今天,微博获得越来越多的青睐。由于近日播出的电视剧《决胜法庭》中一个片段,网友们纷纷提出疑问:微博发表的内容能否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所谓证据,是指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在诉讼规则中要求具备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首先,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这要求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存在。例如有些逻辑缜密的推理、怀疑,由于它们不是客观的、真是存在的,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取得程序上必须是不违背法律规定的,例如非法安装摄像头拍摄的画面不能成为证据。
最后,证据必须具备关联性。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例如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嘘寒问暖的部分,就不能成为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
过去的证据通常以书面形式为载体,而在信息化时代,微博发布的内容形式上属于电子数据,是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如果该内容具有上述三性,就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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