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有效期限。即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殊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外的法律特别规定的时效。例如人寿保险中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时效为5年,技术进出口合同案件时效为4年等。
最长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适用一切民事纠纷。
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即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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