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因为诉讼保全的对象是双方争执的标的物,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物。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在判决后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实践中即是要求支付金钱、要求过户房屋、过户车辆等案件属于此范围。
2. 必须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如当事人转移财产等。
3. 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实践中,因为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法院一般不会主动采取诉讼财产保全,一般都需要当事人主动申请。
4. 申请人提供担保。实践中,法院基本上不会在当事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财产的提供担保,如车辆、房屋、银行存款等提供担保,也可以由其他案外人提供担保,也可以选择购买保险公司的诉讼财产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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