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合同上的印章与公司备案章或者其他业务印章不一致,该合同是否就无效?

发布时间:2020-03-10 09:16

日常交易中,一个公司刻制多枚印章的情况大量存在,一旦发生纠纷,公司就可能以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与公司备案印章或者常用业务印章不一致为由,否定公司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

那么,与公司认可的印章不一致的那么印章是否就当然没有效力?实际上,应当根据盖章时合同签订人是否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或者交易相对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进行相关民事行为来判断。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41条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认为:“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下面就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例,来看看具体应该如何认定公司盖章的效力。

在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1535号】中,案涉的担保合同上海天青海分公司的印章印文与备案印章印文不一致,但是合同上有海天青海分公司时任负责人的签字。经过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经鉴定案涉《协议书》中但因同一公司刻制多枚印章的情形在日常交易中大量存在,故不能仅以合同中加盖的印章印文与公司备案印章或常用业务印章印文不一致来否定公司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而应当根据合同签订人盖章时是否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或者交易相对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进行相关民事行为来判断。

本案中,崔文辉作为海天青海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其持海天青海分公司印章以海天青海分公司名义签订案涉《协议书》,足以令作为交易相对人的青海宏信公司相信其行为代表海天青海分公司,并基于对其身份的信任相信其加盖的海天青海分公司印章的真实性。

而事实上,从海天集团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时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检材可以看出,海天青海分公司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亦多次使用同一枚印章。

因此,海天集团公司、海天青海分公司以案涉《协议书》中海天青海分公司印章印文与其备案印章印文不一致为由认为海天青海分公司并未作出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主张不能成立。青海宏信公司与海天青海分公司在案涉《协议书》上签章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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