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民法典物权篇新增了一项用益物权:居住权。居住权是人役权的一种,为特定的人而设立,它的主体为居住权人,客体为他人的住宅。
居住权的产生需要约定然后登记,可以通过合同、遗嘱的方式设立,这里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签订。根据民法典368条之规定,设立居住权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起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第369条的规定,居住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满足基本的生活居住的需要,但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没有收益的权能。当事人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出租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关于居住权的期限双方可以约定具体的期限或至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的设立原则上是无偿的,但法律允许当事人有偿设立。正是法律允许有偿设立,使得居住权的适用空间更加广泛,居住权将来有可能直接成为金融机构的某项业务,为将来以房养老的适用创设了空间。
居住权很好的解决了我们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住房问题,以下是两种适用场景:
一、张三攒了一辈子的钱,给儿子张小三买了一套房子。为了方便,房屋直接登记在张小三名下。但担心自己老无所居,所以与儿子约定居住权并进行登记,保证自己居住的权利。由于居住权为法律所认可的“物权”,因此张三可以一辈子居住。
场景二:李四年近古稀,没有子女,仅有房屋一套而无其他财产。李四一方面希望自己能继续居住房屋,另一方面希望有一定的财产能够保证自己生活所需。王五看好该房屋的增值空间,但短期内无居住需求。因此,李四与王五约定,房屋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王五,同时房屋上为李四设定居住权保证他居住到老。如此,李四与王五均能实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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