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如果放纵校园施暴者,未成年人保护从何谈起

发布时间:2017-08-16 15:18

一、案件引发的思考

近期,延庆二中的校园欺凌案再次引发民众热议,之前泸州某中学的校园暴力事件在网上也引发了较大的反响,民众呼吁惩治校园施暴者的呼声越来越高涨。每一次看到校园暴力事件都痛心疾首,看到那些扎心的视频,每一次都会因法律的缺失而无法保护这些被施暴的可怜的孩子而感到无奈。对于一个孩子来讲,校园霸凌带来的心理阴影并不比性侵害轻多少,对一个人的人格尊严的破坏作用也可能是摧枯拉朽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法律认为这种性侵害行为侵害了未成年的性羞耻心,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应该严惩,所以未成年性侵在世界范围内几乎都是零容忍的,所有的国家多这类行为都是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校园霸凌也在侵害着一个孩子的人格尊严、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并不比性侵害的危害性轻多少。但法律对两种行为性质相似,侵害程度相当的行为采取了完全不一样的态度。然而正是这些校园霸凌案件一次有一次的给社会敲响警钟,如果放纵校园施暴者,未成年人保护从何谈起?

延庆二中的事件真相并不复杂,除网传视频之外,官方还调查到被侵害人还曾遭到涉案学生索要钱财累计百余元和伤害身体等不同类型的欺凌,且鉴定侵害结果为轻微伤。事件曝光后关于应当如何处置这些欺凌者成了热议的话题,不少人呼吁拘留、从重处罚,部分网民则认为当前处理的程度无异于变相纵容。从最终的惩治来说,7名涉案学生中的5名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且因年龄问题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另外2人则因不满14周岁直接不予处罚,只是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面对这样的处罚结果很多人都难以接受,5名欺凌者只是被罚款,而另2名欺凌者只是要求严加管教,这显然与人们心中朴素的正义观是背道而驰的。

二、校园暴力惩戒疲软的原因探究

事件的出现是为了让我们更好的去反思事件背后的问题所在,面对校园暴力我们的惩治为何显得如此疲软,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两点;

1.现有法律对校园暴力行为规制的缺陷

关于未成年的保护要求“儿童权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将孩子包括欺凌者置于保护地位,相关行为责任年龄的设置,不管是刑事责任年龄还是民事责任年龄抑或行政责任中的年龄设置,立法的本意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即便是对犯错的未成年人也要网开一面,给他们重新改过的机会,防止其在错误的深渊中一错再错。由此,相关条文的设置区别于原始性的报复思维,赋予了更多现代性的惩治与反思和对未成年人的宽容及关怀,这也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石。

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1、2款明文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可以成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八大罪的犯罪主体,已满16周岁可以成为任何罪的主体。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该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 在校园暴力案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实施轻伤害等行为是时有发生,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的亦有发生。而在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主要以故意伤害罪追责,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又要求致伤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由此导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凌辱等轻伤害的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相当一部分校园暴力事件只能由教育机构内部处理。这就意味着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几乎成了法外真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青少年实施的轻伤害行为也为成为法律鞭长莫及的边缘地带。

2.理念的偏差

关爱呵护未成年人是我国及世界各国共同珍视的基本理念,毫无疑问,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未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三、要解决这种惩戒的真空,必须构建有梯度有成次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惩戒体系。

一边是教育乏力,震慑不足、手段单一,缺乏有效管制很可能会让欺凌者在责任年龄的保护下更加肆无忌惮;一边是责任年龄保护,行政处罚、刑责未达,谋求于降低责任年龄,引用司法惩戒不利于欺凌者身心健康发展。因此要解决这种惩戒的真空必须将未成年违法犯罪单独立法,改变现行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分散式立法模式”,通过专门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宗旨、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刑罚基础及刑罚种类和量刑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在具体的刑法规范方面,应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本质和特征,构建独特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罪数形态、共犯理论、刑罚种类、量刑原则与刑罚裁量、刑罚执行以及非刑罚处遇等制度。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接触信息的多元化,未成年人心智出现早熟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的辨控能力也相比以前同年龄段的孩子更前,因此建议适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如果放弃对校园施暴者有效的惩戒,尤其是放任部分危害性大的十足青年,来谈未成年人保护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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