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底,冯小刚和王思聪的“口水仗”霸占了新闻头条,也由此牵扯出了背后的对赌协议,2015年11月华谊兄弟公告称,拟以10.5亿元投资冯小刚控股的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70%的股权,并签订对赌协议,承诺东阳美拉公司2016年税后利润不低于1亿元,自2017年起至2020年2月31日,每年在上一年度承诺的净利润的基础上增加15%,若未完成目标,则由冯小刚对差额进行补足。冯小刚不满万达对其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的排片率的职责,这背后是冯小刚对完不成业绩承诺的担忧。
所谓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估值调整机制”,属于期权的一种,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投资协议时约定,对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如融资方业绩未达到约定目标),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要求融资方或其股东回购全部股份),如果约定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从形式上看似乎是“赌”,因此在我国被称为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有多种类型,主要包括:
1.货币补偿型
此类条款主要约定,当目标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目标企业和(或)原股东将向投资方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补偿,但不再调整双方之间的股权比例。
2.股权补偿型
此类条款主要约定,当目标企业实现既定的目标时,投资方将给与目标企业的原股东一定数量的股权作为奖励;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目标企业和(或)原股东将向投资方给予一定数量的股权进行补偿。
3.管理层激励型
此类条款主要约定,当目标企业实现业绩目标时,投资方将以无偿或象征性的低廉价格转让一部分股权给企业管理层,甚至直接现金奖励给管理层,以实现对管理层的激励;反过来,若目标企业未实现约定的业绩目标,则投资方将依据对赌条款的约定要求管理层低价或无偿转让股票给投资方,或限制管理层的股权转让等。
4.股权优先型
此类条款主要约定,当目标企业未能实现业绩目标时,投资方将获得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超比例表决权等。
目前,由于大部分对赌协议与证监会监管条例及《公司法》部分条款相违背,容易造成股权不稳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我国证监会对对赌协议是完全禁止的,因此,对于拟IPO 的公司来说,对赌协议属于影响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应当全部清理。
对于没有上市打算的公司来说,应当尤为关注对赌协议在诉讼中的可能遭遇的风险,下面本文就以几个案例来说明:
对赌相对方问题
2007年11月1日前,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星公司,后更名为世恒公司)、海富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共同签订一份《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书》),约定:众星公司注册资本为384万美元,迪亚公司占投资的100%。各方同意海富公司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众星公司进行增资,占众星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85%,迪亚公司占96.15%。第二项业绩目标约定:众星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众星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众星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众星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后未达到目标业绩,双方就该项约定是否有效发生了争议。
法院认为,海富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向世恒公司投资后与迪亚公司合资经营,故世恒公司为合资企业。世恒公司、海富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在《增资协议书》中约定,如果世恒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则海富公司有权从世恒公司处获得补偿,并约定了计算公式。这一约定使得海富公司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世恒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增资协议书》中的这部分条款无效是正确的。综上所述,与目标企业之外的主体(如公司股东)约定业绩补偿是有效的,与目标公司本身约定是无效的,理由如前述。
股东回购比例问题。
华菱津杉公司与三环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华菱津杉公司认购三环公司增发的6447500股股份。2011年,三环公司(甲方)、华菱津杉公司(乙方)、王宏英(丙方)、瑞丰公司(丁方)共同签署了《补充协议》,对三环公司2011年至2013年均约定了业绩目标,以及收购价款的计算方式,如未达到预定目标,华菱津杉公司有权要求王宏英与瑞丰公司两大股东按其股权比例收购三环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后由于三环公司未达到目标业绩,华菱津杉公司要求股东回购,双方就回购比例问题发生争议,被告瑞丰公司应当按回购条件成就时所持比例来计算瑞丰公司、王宏英应承担的回购款,华菱津杉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签订时所持比例来计算。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规定,在各方当事人对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可从签订《补充协议》的目的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各方当事人之所以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对赌条款,是为了目标公司较为简便地获得大额资金、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以达到低成本融资和快速扩张的目的,一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原先约定的业绩目标不能达到时,瑞丰公司及王宏英作为三环公司的股东对资金的提供者华菱津杉公司以回购的方式给予补偿,该补偿应当是明确、具体,且具有可期待性。而在华菱津杉公司入股后,瑞丰公司与王宏英的股本均发生过变更。《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分担比例应为签订该协议之时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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