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17 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和要约撤回的区别主要是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而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的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
▧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确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规定承诺期限是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
▧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并不等于要约永远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未作答复,要约自动失效。
▧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一般来说,要约中要求受要约人以行为作为承诺的,受要约人就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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