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公司的担保能力及担保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18-12-13 13:58


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可以为公司以外的民事法律主体的债务提供担保。不仅可以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还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担保,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来决议,此时被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适用关联股东回避制度,由出席会议的其他无关联股东表决过半数通过。

其他人的担保,则由公司章程约定,既可以约定由股东会会股东大会决定,也可以约定由董事会来决议。

同时,公司章程还有可以约定担保的最高限额

那么违反第十六条而达成的担保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呢?也就是说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或者无权代表公司签署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条对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做出了如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没有权限却依然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该担保合同仅对善意的相对人有效

实践中,为了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保证相对人的善意,担保权力人需要审查公司章程以确保代表其签署担保合同的代表人没有越权,并要求对方提供合乎公司章程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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