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1-17 12:50

当事人进行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恶意谈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人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诉对方,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要承担 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应当以受损害的一方的损失为限。这个损失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受损害一方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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