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要约在什么情况下会失效呢

发布时间:2019-01-29 12:40

要约的失效,也可以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者要约的终止,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对要约的拒绝。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2、要约人撤销要约。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表明要约人规定了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要约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一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为反要约。反要约是否就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呢?一般的看法是,提出反要约就是对要约的拒绝,使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即不受其要约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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