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显失公平的合同撤销问题

发布时间:2020-02-04 13:29

显示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的,经济利益不平衡,因此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所以,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合同内容。

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台胞王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辆日本摩托车,因当时无货,故委托赵某在商场到货后提货。赵某不慎遗失提货单,于第二天到商场挂失。按照商场的要求,赵某交纳了挂失费和海关查单费并签署《商场货券报失办法(代协议书)》。协议书规定:“货券报失期间,万一货物被他人冒领,提货处向报失人提供冒领者的情况,由报失人自行向冒领者追回货物。提货处不承担任何责任。“赵某认为这条规定不合理,但不签字就不能挂失,被迫无奈,赵某只好签字。

办完一切正式手续后,赵某经常到提货处询问是否有人来冒领,商场让他听通知,如果没有通知,让赵某半年后来提货。半年后赵某提货,却发现几日前摩托车已被人提走。赵某与商场交涉,商场推之不管。

挂失的商品被冒领,商场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每一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合理。”商场享有收取挂失费用的权利而不尽任何义务是显失公平的行为。

该商场制定的挂失办法中关于货物被人冒领,商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规定是无效的。另外,挂失是指遗失票据和证件时,到原发的机关去登记,声明作废。赵某已向原购物商场登记,声明作废,而仍被冒领者凭已挂失作废的提货单提走货物,是商场失职,对此,商场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因此而引起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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