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连签二次劳动合同,就必签无固定期合同?

发布时间:2020-07-27 09:23

王某自2004年8月来到大祥文化服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5年、2007年双方先后办理了二次续订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手续,合同至2009年7月止。2008年5月,王某被提升为办公室主任,工资提高到4500元/月。2008年12月公司进行年终考核,王某未能通过考核,被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2009年2月王某重新上岗。没过多久,王某在公司进行的半年度考核中再次被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考虑到王某是老员工,且在工作期间未出现违纪行为,便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009年6月底,该文化服务公司提前30天向王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告知书,通知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7月31日期满终止不再续订,并要求王某按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领取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王某随即以连续二次续订为由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遭到公司拒绝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经查,大祥文化服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驳回了王某的请求。

律师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案中的王某虽然在2005年、2007年连续二次办理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但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计次时间。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即使已经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本案中,王某被文化服务公司考核评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也是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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