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发布时间:2020-07-31 10:36

在日常生活中涉及到各种各样的合同关系,在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经常会有格式条款的出现。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依照法律规定对合同相对人负有提示与说明的义务,对于免除自己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该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依照对方的要求作出说明。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对于怎样做才算是上述法条中所述的“采取合理方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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