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要入职先“押房”?律师谈谈这份“卖身合同”

发布时间:2020-08-24 13:47

海南椰树集团发布招聘信息,公开招生“椰树培养职业经理学校”人才,总经理有百万年薪、有别墅奖、有分红股奖、有海景房奖。这样的条件试问谁不心动呢?

但是招聘条件中,海南椰树集团对招聘人员提出了三点要求:

①承诺做到“两不”:即:忠诚不谋私,顾事业不顾家;

②承诺终身在“椰树”服务,要写承诺书,承诺以房产作抵押,离开“椰树”以房产偿还;

③要过写作考试关才录取。

企业要求员工尽职尽责本无可厚非,即使是为了防止将“椰树”作为跳板、作为“镀金”、学到经验后跳槽,但顾事业不顾家,还要将房产抵押给公司,这是卖身了吗?是不是太无理了?

要求应聘者终身服务是否违法?

违法!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终身卖身契。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已经明确的规定,即使劳动者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椰树集团却要求应聘者终身服务,已经明显违法。

如果劳动者未达到终身服务年限,椰树集团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合法吗?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服务期限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仅限于《劳动法》第22条、23条规定的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限和竞业禁止两种。椰树集团将房产作为违约金,已经远远超出了培训所支出的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提供房产作为抵押,抵押权成立吗?

《劳动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椰树集团要求劳动者抵押房产属于非法行为,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如果是以自己拥有的房产作为抵押,那抵押无效。办理房产抵押,必须在房管局进行抵押登记,没有抵押登记,就没有法律效力。实践表明,凭借着劳动合同,房管局不会给办理抵押的。抵押权会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未设立。

椰树集团要求劳动者提供房产作为抵押明显违法,对于违法的条款,即使在劳动合同上签上了名字,也是绝对不算数的。

求职时难免会遇到某些“黑心”单位,要求把自己的一些证件、财产抵押、要求交报名费、介绍费、培训费、购买工作服费用,这些都是属于违法行为。慎重签订一些口头合同、抵押合同、简单合同、双面合同、卖身合同、霸王合同等,避免签订不平等、不公平的条款,注意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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