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盖假章的合同也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0-10-28 13:27

在签订合同时,我们通常都以双方签字盖章为生效要件。有些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钻法律的空子,有意刻制或者私刻多套公章,在双方订立合同的时候加盖假公章,一旦发生纠纷,公司就以法人加盖的公章与备案不一致,假公章不产生法律效力为由进行抗辩。那么这种刻意加盖假公章的合同究竟有没有效呢?

目前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其结果归属于法人,不管法人在合同上面盖的是真章还是假章,只需要盖章行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可。法定代表人弃真章而不用,故意选择加盖假章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如果仅仅因为合同加盖的是假章就不认可合同效力,对另一方当事人根本不公平。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合同应属无效。盖章是法律行为,代表着签订合同的后果归属于法人,如果加盖的公章是假的,就不能体现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自然应当无效。

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采纳的是合同有效的观点。在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盖章之人所为的是职务行为,即其是代表或代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但章有真假之分,人也有有权无权之别,不能简单根据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认定公章显示的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关键要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相反,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因此,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公司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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