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遗嘱的有效性

发布时间:2018-11-12 13:47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立遗嘱日益平常,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但是公民订立遗嘱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 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处分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财产,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 保障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人权利,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 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是,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以下情形将会导致遗嘱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遗嘱无效。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抚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抚养遗赠人的义务,而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个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抚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

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导致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

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的债务,则首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然后依法清偿债务,致使遗嘱继承失去意义而实质上失去效力;如果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剩余部分依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遗嘱继承人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此时尚未生效,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但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由于此时遗嘱已经生效,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遗嘱的类型: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订立遗嘱以下几点应当特别注意:

●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当一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时,其中有公证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排除无效的遗嘱后,以最后的一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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