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 丧失父母的孤儿;
●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 孤儿的监护人;
● 社会福利机构;
●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无子女;
●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年满三十五周岁。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六、特殊收养:
●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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