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关于彩礼的返还

发布时间:2019-06-10 10:24

          彩礼,起源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又称为定亲财礼、聘礼和聘财等。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依照习俗,彩礼是指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嫁妆是指女方带给婆家的物品或钱财的总和。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因此,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

          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当时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解释:“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最后,关于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标签:婚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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