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女方悔婚后应当退还男方交付的彩礼

发布时间:2019-11-15 09:50

基本案情:

刘某甲与刘某乙系父子关系,胡某与陈某系母女关系。2016年农历12月26日,刘某乙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12月29日,双方在被告家里举行了订婚仪式。刘某乙甲与刘某乙给付了胡某与陈某现金彩礼及其亲属红包钱。订婚后刘某乙与陈某没有在一起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久两人分手当刘某甲与刘某乙找到胡某要求退还彩礼时,胡某称因工地需要资金周转已用于工地上。胡某承诺在2017年农历3月底付清,如到期未付清加倍支付,并出具欠条一张做凭证,内容为:“胡某今欠到刘某乙甲叁万元整,在农历3月底付清,如到期未付清加倍”。后胡某未按期支付欠款,刘某甲与刘某乙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

判决结果:

判决胡某、陈某向刘某甲、刘某乙返还彩礼3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刘某乙与陈某以结婚为目的举行订婚仪式,刘某甲与刘某乙依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了胡某、陈某彩礼钱及亲属红包。后刘某乙与陈某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致使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双方亦未在一起生活,故胡某、陈某应当返还刘某甲、刘某乙已给付的彩礼。即便胡某没有出具欠条,只要刘某甲、刘某乙能够证明向胡某、陈某支付了30000元彩礼,事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未生活在一起,则胡某、陈某应当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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