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从案例看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0-03-27 10:03

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其中并未没有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

但是实际生活中,由于一些老人不识字或者书写困难,要老人自己书写一份完整的遗嘱似乎有些困难,因此,不少人在订立遗嘱时选择打印件。

那么,打印遗嘱是否有效?我们分别从两则案例来看吧。

  • 因为欠缺继承法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无效。【喻某勤与赵某喻继承纠纷案(2016)川0104民初871号】

本院认为:关于赵某喻提交的“遗嘱”是否真实有效的问题。本案中,赵某喻提交了一份打印文本的遗嘱,本院认为,立遗嘱系单方要式法律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若未采用法定方式,则不能有效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按照该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赵某喻提交的“遗嘱”内容系利用电脑打印形成,并非用笔书写形成,缺乏法律规定的要件,该“遗嘱”不具备遗嘱的效力。因此,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打印遗嘱上有立遗嘱人签名以及两名见证人见证,遗嘱有效【刘朝亿与刘蓉、刘茵、刘萍遗嘱继承纠纷案(2016)川0106民初569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的规定。本院认为,遗嘱的书面形式并不能作为判断遗嘱是否有效的法定依据,本案,被告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刘太康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上有立遗嘱人签名以及见证人签名,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刘太康所立遗嘱存在该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之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建议】

1、如果可以的话尽量对遗嘱进行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的,需要本人亲自书写全文。

3、如果要采用打印遗嘱内容,由立遗嘱人签字、注明日期的,需要有至少两个符合要求的见证人见证并同样在遗嘱上签字,这样能让打印遗嘱至少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最大程度上规避无效的风险。当然各法院对打印遗嘱认定的标准不同,此种形式仍然存在遗嘱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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