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开发商迟迟不给办理房产证,业主应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11-22 09: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开发商没有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必然是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开发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处罚,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于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和违约处罚的规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双方没有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和违约处罚方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90日内仍然没有为业主办理房产证的,根据已付房款比例按日计罚。

如果开发商在超出规定或约定办理房产证期限一年以上,则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业主是否可以因为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要求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依照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消费者需要在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一年后,才有权要求退房。这个期限是指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办理房产证的最后期限,如果双方没有对此作出约定,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自交房之日起90日内开发商需要为业主办理房产证。也就是说交房之后的90天是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的期限,超出这个期限一年消费者才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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