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2-26 13:23
作者:都燕果律师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卖房屋、拍卖房屋、与抵押权人协议用租赁的房屋折抵债务,应提前合理期间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优先权系“形成权”,承租人主张优先受让权的,自动在出租人与承租人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1 . 房屋的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近亲属的;

3.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善意的第三人,并办理完毕过户登记的。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时的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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