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

发布时间:2019-05-17 11:15

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但发包人违约,未向承包人支付应付价款的,对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承包人享有相应的优先受偿权。

具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意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即承包人想要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该建设施工合同有效,承包人仅对有效的建筑施工合同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没有向承包人支付相关价款,并在承包人催告后经合理期限发包人仍未支付价款;

该建设工程在性质上适合折价或拍卖,不是其他如带有公益性质的不适宜折价或拍卖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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