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这四类人不受劳动法保护!你可能是其中一员

发布时间:2018-10-16 10:48

明明也是工作

却没有和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受了伤害也不被劳动法保护

根据法院公布的案例

今天总结了四种"劳动关系"


1.在校生兼职

在校生年满十六周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但在校生在兼职期间同时具有"在校学生"身份,工作活动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因此,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退休人员返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且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此种情况下,建议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订立书面劳务协议,对劳务报酬的标准、计算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维权无据。

3.协约承包

协约方所签订的协议并未在名称上明确为"劳动合同",并且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也并非劳动关系,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4.家政服务员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特殊"劳动者"应仔细辨认与单位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纠纷。如纠纷性质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则无需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再以同样理由诉至法院。

虽说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是毕竟属于用工的形式,劳动保护部门有权利对这些企业进行管理。

如果双方是就提供劳务的时间、工作地点包括报酬,达成过一致意见,那就应该按照这个意见来执行。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协议的话,那么就要看,双方是否有一方是可以证明当时对方是同意用怎么样的约定,根据这个约定的证据再来主张权利。

对于上述四类人而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当事人可以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