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什么是参与分配

发布时间:2019-02-25 14:58
作者:都燕果律师

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若被执行人是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

(3)有多个申请人对同意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4)申请人必须已经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起诉后尚未获得生效的判决的债权人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

(5)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6)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并应当提交申请书。

参与分配的执行顺位:

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财产分配方案的制作及异议:

(1)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个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2)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额,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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