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19-03-04 13:30
作者:都燕果律师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符合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将有关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家还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名单库。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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