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将导致的不利后果

发布时间:2019-05-30 16:33

邓某喜欢使用信用卡消费,2013年他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发卡后在使用过程中,未按约定期限分期偿还已使用的信用卡金额,出现逾期,截至2018年5月27日,透支金额共计8794.44元。虽经某银行多次催收,邓某一直不偿还,银行遂起诉至港北区人民法院。然而邓某对银行的起诉却不放心上,没有应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某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银行的主张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邓某仍是抱着“不接受、不负责”的心态,拒不履行义务,某银行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该院财产查控组在迅速向邓某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通过网络查询到其名下有2个银行账户,1个财付通支付账号,遂对邓某的银行账号和财付通账号采取了网上冻结措施。一时间,邓某的银行卡使用不了,微信支付也用不了了。快过年了,在一次群聊中,邓某想使用微信钱包在微信群里发红包,却发现发不了,查询后得知自己的微信支付账号已被法院冻结。从未露面的邓某终于感受到压力,主动联系了执行法官,把所欠债务还清了。

律师提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