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债权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官司打赢了,申请了强制执行,却发现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难道这笔债权就彻底无望了吗?其实不然,在法律上,债权人仍有机会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一规定被称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其核心逻辑是: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然享有按约定期限缴纳出资的权利,但当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股东的期限利益将被限制,须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新《公司法》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非破产或解散情形下可以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法院通常不允许债权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2019年的《九民纪要》第6条虽首次引入了这一规则,但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仅限于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者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两种情形。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则进一步拓宽了适用范围——只要存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即可请求出资加速到期,不再要求审查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司法实践中,除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可被追加外,以下几种情形同样值得关注:
(一)股东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二)股东抽逃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规定的,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举证责任倒置,股东须自行证明财产独立。
(四)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实践中,债权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主张权利:
(一)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这是最直接的路径。债权人可在取得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后,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并附上终本裁定书、工商档案、公司章程等证明材料,申请追加符合条件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执行法院裁定驳回追加申请,债权人可据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通过实体审理判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债权人还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或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将认缴出资期限由无限制缩短为五年,但存量公司享有过渡期安排,此前设立的较长出资期限仍可能对债权人追偿构成障碍。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维权方案。
总体而言,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不意味着债权必然落空。新《公司法》的修订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为债权人突破公司有限责任、追究股东个人责任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武器。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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