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公司法修改给股权回购带来了何种变化?

发布时间:2019-04-30 14:17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了修改《公司法》第 142 条的决定。我国的股权回购制度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逐渐放松的过程。此次修改主要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了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赋予公司更多的自主权。

那么公司法的修改,给股权回购制度具体带来了哪些变化呢?

1、完善了股份回购的情形。(1)、将原来的“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情形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2)、增加了“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这两种情形。

2、完善了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如果是在“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这三种情形下回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而不必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3、提高了允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数额,并延长了持有期限。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在这三种情况下,允许持有的股份总额由原来的百分之五提高为百分之十,持有期限也由原来的六个月延长为三年。

4、新增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求。本次修订中,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且对于上市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三种情形而回购公司股份的,要求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