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时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9-04-30 14:25

在这个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各种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随之而来的不乏种种经营风险与法律风险。被冒名登记为股东便是其中一种。被冒名者并无出资成为公司股东之意思,也并未享受股东权益,却有可能因为被登记为股东而面临一些法律风险。本文试图说明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时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维权。

一、可能面临的具体风险

1、被要求履行出资责任。认缴制下,股东不需要在注册公司时实际缴纳资金,但仍需在公司章程中注明每次缴纳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作为“名义”股东,在法律上就有义务在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的偿还责任。

2、如果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则“名义”股东会被要求在认缴资本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偿还责任。

3、股东虽然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公司或股东涉嫌关联交易,则根据“刺破公司面纱”原理,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此时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即“名义”股东就会受到牵连。

二、被冒名登记者该如何维权?

1、通过工商部门解决

在发现身份被冒用或被盗用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或投诉,要求撤销或变更登记;工商部门可委托有关机关对注册文件进行鉴定,确认文件系伪造或虚假后,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内部先自行处理冒名股东的问题后办理变更登记。

2、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在发现被冒用后,被冒名者应及时主张权利并固定证据。维权具体诉讼途径如下:

(1)提出确权之诉。被冒名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用以虚假注册公司的名称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授权书、申请承诺书、承诺书、投资协议书等文件无效,被冒名者本人不具备股东资格。待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再请求工商部门依据法院判决书撤销公司登记。

(2)提出侵权之诉。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冒名者停止对被冒名者姓名权等权利的侵犯。只要法院最后确认注册文件上签名全部虚假,则工商部门应当依据判决书,撤销公司登记或注销冒名股东身份。当事人须证实其对身份被冒用的事实不知情以证明其不具有股东资格,而有关其身份被冒用的事实,则需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证明力,如证明其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出资义务、其未曾参与公司经营、未行使股东权利、与公司或其他股东无关联、或公司注册变更等文件签名系伪造等等。

除了以上事后维权途径,也应该做好事前风险防范,在日常生活及业务往来中,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不要轻易外借;即使需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也应注意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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