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什么是恶意清偿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发布时间:2019-11-18 11:09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等”内容进一步明确,而“恶意清偿”属于一种恶意处分财产形式,亦被《解释》规定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客观表现形式之一。因此,用人单位存在以恶意清偿形式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恶意清偿,是指债务人用现有全部资产清偿某一或某些特定债权人的债务,导致其他债权人权利无法实现的行为。

劳动报酬具有优先受偿权,影响到用人单位清偿债务顺序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法律规定及司法批复的精神,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不过,在恶意清偿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判定过程中,还要注意,用人单位“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以及所拖欠的劳动报酬达到“数额较大”两个必要前提条件,否则,即便用人单位存在恶意清偿行为,亦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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